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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南丹县大厂镇 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铜坑矿业分公司“4·2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_m6米乐手机app官网_米乐m6网页版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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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南丹县大厂镇 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铜坑矿业分公司“4·2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m6米乐    发布时间:2025-01-21 23:28:45

  2023年4月25日5时59分,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铜坑矿业分公司(以下简称“铜坑矿业分公司”)井下+345m水平T2-1T2-3采场1#凿岩道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9.02万元。

  河池市委员会书记秦春成批示: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部门要核实清楚。

  河池市人民政府市长王军批示:请应急管理部门尽快到现场,抓紧启动事故原因调查;妥善做好善后相关工作;报自治区。

  4月25日11时左右,河池市应急管理局总工程师韦盛鸿,南丹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芦红飞,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莫祖平前往铜坑矿业分公司指导救援和善后工作。

  4月26日,南丹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南丹县应急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总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邀请南丹县监察委派员参加,并邀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技术中心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经技术调查组现场勘查认定,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铜坑矿业分公司“4·25”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铜坑矿业分公司矿界外东南区域不明地压活动扰动引起井下飞石伤人的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铜坑矿业分公司隶属于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矿井始建于1968年,1978年6月成立大厂矿务局铜坑锡矿,1979年验收并试机试产,1984年正式投产,1996年1月更名为柳州华锡集团有限公司铜坑矿,2009年1月更名为广西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铜坑矿,2020年6月更名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铜坑矿业分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企业)。

  铜坑矿业分公司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编号:29,有效期:2022年9月5日至2025年9月5日。

  铜坑矿业分公司下属矿山、选厂和尾矿库各1座,现有在册职工2030人(含劳务派遣工228人),其中下井作业人员(含管理人员)890人。公司下设出矿工区、爆破工区、安全环保科等31个二级机构。

  铜坑矿业分公司矿井原设计规模为237.6万t/a。经过近20年开采,采矿难度较大,2021年重新委托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了《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铜坑矿开采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矿山部分)》,设计开采规模为132万吨/年,服务总年限为9年。工作制度为每年工作330d、每天3班、每班8h。现实际生产能力为120万吨/年。截止2023年3月底,92号原生锡矿石保有资源量1337.78万吨,2023年计划出矿量为132万吨。

  铜坑矿业分公司井下+345m水平T2-1~T2-3采场采用嗣后充填法,由里往外后退式回采。开采流程为:采场中深孔爆破-铲车出矿-遥控铲车(眉线口漏出后),对出现的大块矿石采用钻孔二次爆破。

  铜坑矿业分公司2022年9月编制了《关于印发爆破安全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2023年2月对《爆破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的火工品管理规定进行了更新。铜坑矿业分公司爆破工区先后在2022年11月4日、12月9日,2023年2月3日、3月2日、3月10日、3月16日、4月13日、4月19日、4月20日学习上述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矿井目前配备有爆破安全员26名,爆破员62名,均按要求取得资格证,资格证均在有效期内。

  针对采场爆破后出矿川大块、需进行二次爆破的情况,铜坑矿业分公司在《爆破安全管理规定》对二次爆破及零星爆破进行规定:

  处理采场出矿川大块架空时,严禁进入眉线,大块架空、坊堆不稳等不安全性能条件下严禁在眉线处实施钻孔爆破作业,应采用竹竿捆绑药包爆破方式将大块炸碎后,排至安全地点再进行二次爆破作业。二次爆破作业由井下爆破工区值班的副区长审签。

  铜坑矿业分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事故发生时,由韦方景担任铜坑矿业分公司总经理,陆春华担任党委书记,王雷担任总工程师,吴强担任副总经理、生产副矿长,黄道钦担任矿井安全总监、安全副矿长,覃金泽担任机电副矿长。按规定配备了采矿、地质、防治水、安全等副总工程师共8名,并配齐了相应的技术人员。全矿共有各类专业方面技术人员268人(含非工程类),已获得高级职称13人,中级职称138人,初级职称117人。技术工人1100人,其中高级技师62人,技师146人,高级工209人,中级工368人,初级工315人。设置了生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安全科、调度监控中心、办公室等职能科室。

  铜坑矿业分公司制定有《铜坑矿业分公司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带班下井领导包括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并安排注册安全工程师、中层管理人员、安委会成员等作为跟班成员。

  4月25日夜班(0时-8时),带班下井领导为铜坑矿业分公司副总工程师李波。4月24日23时08分,李波和生产运营中心副主任冉铭华(跟班成员)乘值班车从斜坡道下井,23时24分左右到405水平值班硐室进行交接班。当班,李波带班巡查了405m、423m、424m、440m、386m、355m、345m、330m、325m水平安全情况。25日0时40分左右,李波到+345m水平T2-1~T2-3采场检查时,该区域无人作业,采场无异常、1#凿岩道顶部锚网完好,边帮处于稳定状态。

  铜坑矿业分公司编制的《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铜坑矿业分公司+345m水平92#矿体T2-1~2-3单元西端采准设计作业规程》中对+345m水平92#矿体T2-1~2-3单元开采的爆破工作作出了具体实际的要求。2022年6月11日,由爆破工区区长组织所有爆破安全员与爆破员进行了学习、贯彻。

  ②采场炮眼施工及爆破情况:铜坑矿业分公司在+345m水平92#矿体T2-1~T2-3采场凿岩道到位后,由承包单位秦核公司依照《矿体92矿体采准作业规程》的要求,在凿岩道巷顶垂直上向扇形布孔一次性将炮眼打到位。根据查阅资料及现场勘察结果:+345m水平92#矿体T2-1~T2-3单元1#凿岩道共布置炮眼17排,2#凿岩道共布置炮眼11排;排间距均为2m,每排布孔3-9个,孔深6.8~10.4m。至事故发生时,+345m水平92#矿体T2-1~T2-3单元1#凿岩道已爆破12排、2#凿岩道已爆破8排。

  事故发生前,1#凿岩道于4月8日早中班、2#凿岩道于4月18日早中班,均由爆破技术员刘雨涛指挥进行了事故发生前的最后一次爆破装药作业。两次爆破炮眼孔径均为76 mm、垂直上向扇形炮孔。1#凿岩道本次启爆回采4排36个炮眼,总孔深284.6米,总装药量860kg,孔内采用导爆索传爆,高精度毫秒雷管4段(2段、4段、6段、8段)反向爆破。2#凿岩道本次启爆回采4排46个炮眼,煤眼总孔深376.1米;总装药量1000kg;孔内采用导爆索传爆,高精度毫秒雷管5段(2段至6段)反向爆破。

  2023年4月25日夜班(0时-8时),铜坑矿业分公司共90人下井作业。其中运转工区8人,湘军公司7人,探矿工区5人,生产运营中心3人,秦核公司9人,矿办公室1人,机修车间3人,机动能源管理中心2人,爆破工区14人,东副井工区6人,出矿工区17人,2#竖井15人。

  当班带班矿领导为机电副总工李波,科室带班人员生产运营中心副主任冉铭华,值班司机周作兵。

  4月24日23时10分,爆破工区值班长肖享杰组织召开爆破工区进班会,参加进班会共有14人。进班会后,肖享杰、黄俊峰、韦炳杰从主斜坡道乘坐爆破工区迪虎6人车于23时49分入井,唐晓与潘尚飞于4月25日0时21分从东副井乘坐罐笼入井,5人先后到达井下405m水平爆破休息硐室等待爆破作业任务。

  当班值班领导、机电副总工李波25日0时40分左右到+345m水平T2-1~T2-3采场检查时,发现无人作业,采场无异常、1#凿岩道顶部锚网完好,边帮处于稳定状态。

  当班出矿工区铲车司机罗光勇于4月25日2时驾驶遥控铲车到+345m水平T2-1~T2-3采场准备出矿,到达作业地点后发现,1#凿岩道眉线处左侧正下方被一块大石块封堵,此大块往凿岩道交岔口方向退后5m及右侧位置还各有一块出矿大块;2#凿岩道出有出矿大块,这些大块均无法用遥控铲车进行铲运,有必要进行二次爆破,因此罗光勇于2时30分将此情况报告给出矿工区值班长陈坤。

  陈坤接到汇报后,马上通知秦核公司当班值班长袁建合。袁建合与钻工张奇才、韦仁建于4月25日3时30分到达+345m水平T2-1~T2-3采场炮眼施工地点,袁建合在进行爆破安全确认并交代工作任务及有关需要注意的几点后离开施工作业点。张奇才、韦仁建先后将2#凿岩道与1#凿岩道的出矿大块打好炮眼,于5时左右向值班长袁建合汇报。袁建合接到汇报后电话告知爆破工区值班长肖享杰。

  肖享杰接到袁建合电话通知后,按照铜坑矿业分公司爆破作业流程开具爆破器材申领单、爆破作业许可票,经井下值班的爆破工区值班副区长刘毅庆审批后,安排潘尚飞与唐晓领取炸药18Kg、数码雷管30发,和韦炳充、黄俊锋一起前往+345m水平T2-1~T2-3采场爆破处理大块。5时30分,四人到达作业现场,在经安全确认并在作业区域两头拉设好警戒带、悬挂声光报警仪后,开始做炮眼装药作业。5时55分,在1号凿岩道3个大块炮眼装药联线完毕后,唐晓和黄俊峰两人前往1#出矿联道检查该出矿联道是不是具备爆破条件,韦炳充独自一人前往2#凿岩道进行装药连线作业,由潘尚飞独自一人在1#凿岩道再次对装药区域做爆破前安全确认。

  5时59分,正在2#凿岩道装药连线#凿岩道传来异响,立即跑到1#凿岩道查看情况。韦炳充才到巷口,看到1#凿岩道粉尘飞扬,看不清详细情况,不敢进入。不久之后,在1#出矿联道检查的唐晓、黄俊锋听到1#凿岩道方向异响,也返回到1#凿岩道,待粉尘减少后,三人才一起进入凿岩道查看,发现潘尚飞躺在巷道左侧,位于凿岩道眉线处大块与凿岩道内已打了炮眼的出矿大块之间,头靠着巷道左帮底,右额流血,人昏迷不醒,矿帽掉落在旁边,帽檐被砸烂。

  事故技术鉴定组成员于4月27日对井下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事故现场勘察情况如下:

  (1)+345m水平202#线m,三心拱形断面;巷道为祼巷/锚网支护,其与1#凿岩道、2#凿岩道交岔口处采用锚网支护顶部,两帮为祼体。

  (2)沿+345m水平202#线运输道右帮铺设有一趟φ80mm无缝钢管压风管与一趟φ50mm无缝钢管供水管;安装36V照明灯进行照明。

  (3)+345m水平202#线#凿岩道交岔口处巷道右帮有一个已打开的自救器和一只矿用靴子(据现场陪同人员介绍:是受伤人员的)。

  (4)+345m水平202#线#凿岩道交岔口处及往外10m处设置有两条“危险松石未处理”的安全警戒带。

  (1)1#凿岩道为平巷,设计全长36m,于2022年7月开始掘进施工,当年10月完成掘进,12月18日完成巷道顶部全部炮眼的凿岩施工(用于爆破回采),并于2023年1月2日开始正式回采,采用由里往外后退式回采。至事故现场勘察时已回采16m,外段剩余18m未回采。

  (2)1#凿岩道巷道高3.5m,宽4.5m,断面为三心拱形。采场眉线m,沿巷道右帮(由外往里)铺设有一趟φ80mm无缝钢管压风管与一趟φ50mm无缝钢管供水管。

  (3)1#凿岩道巷道左侧眉线正下方直立一块大石块,高3.2m,宽3.0m,石块中间打有一炮眼;巷道右侧上方露出一个1.6m×1.5m的孔硐口;1#凿岩道眉线m范围内巷道内堆积有约10吨矿石(据陪同人员介绍:大部分是事故发生时滚落下来的,其中在巷道正中央还有一块是事故发生时滚下来的大块),由外往里逐渐增高,到眉线m;眉线m处左帮底板上有出矿大块长1.2m、宽0.8m、厚0.7m,上面打有一个炮眼,巷道右侧也有一出矿大块打了一个炮眼(均为二次爆破用)。

  (4)巷道右侧孔硐口往采场空场内1.5m处还有一巨大石块,经测距仪现场测定,高7.2m,宽2.5m;该巨石为倾斜状,斜面朝眉口方向,斜面底部倾角40°,上部倾角60°。斜面整体光滑,只有底部附着一些浮石,斜面底部基本与浮石堆顶部持平。通过巷道右侧上方孔硐口往里观察,采空区内顶板围岩较稳定,围岩平整光滑,无垮塌冒落现象。

  (5)1#凿岩道眉线m处的巷道靠帮有一块长43cm、宽24cm、高32m的矿石块,矿石块上粘有大量血迹,据陪同人员指认:这就是砸伤潘尚飞的石块。旁边有小块上也沾有血迹,左侧前方矿石上有一矿帽,矿帽帽檐已打掉。

  (6)1#凿岩道支护情况:1#凿岩道顶部采用锚网支护,两帮为祼体;锚杆间、排距0.9m×0.9m,采用φ6mm钢筋锚网,网格100mm×100mm,搭接长度0.2m;锚网支护由交岔口至紧靠眉线处,支护完好,巷道内无垮冒现象。

  (7)202#线运输巷道支护情况:顶部采用锚网支护,两帮为祼体;锚杆间、排距0.9m×0.9m,采用φ6mm钢筋锚网,网格100mm×100mm,搭接长度0.2m;整个巷道支护完好,巷道内无垮冒现象。

  (8)伤亡人员位置:据陪同人员指认,事故发生时,遇难人员潘尚飞倒在1#凿岩道交岔口往里15.6m处(眉线m),头靠巷道左帮,脚朝右帮,面朝上仰卧在地,倒地位置前后5m范围内顶帮完好。

  (1)2#凿岩道巷道高3.5m,宽4.5m, 断面为三心拱形,顶部采用锚网支护,两帮祼体。

  (2)2#凿岩道与1#凿岩道平行布置,两巷之间设6m~8m矿柱;于2022年12月18日开始回采,采用由里往外后退式回采。已回采18m,外段剩余16m尚未回采。

  根据地质资料,92号矿体矿石较稳固,抗压强度为1260~1562 MPa。普氏系数在11.5~12.2之间,属Ⅲ级坚固岩石。根据矿顶板分级鉴定,+345m水平T2-1~T2-3采场区域划分为Ⅲ级顶板,按Ⅲ级顶板管理。

  经现场勘察和分析,该事故为铜坑矿业分公司+345m水平T2-1~T2-3采场1#凿岩道采场空场内浮石堆出现局部失稳,采场内倾斜大块上的浮石滚落引起飞石伤人的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1)人员受伤或死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潘尚飞,男,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广西河池市******************。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390221元,其中,死者潘尚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额外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131万元;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费用80221元。

  经调查:事故当班爆破员唐晓向爆破工区副区长刘毅庆汇报事故时间是6时10分。爆破员唐晓从1#出矿联道听到异常响声,并跑到事故地点的距离为90m,需要1分钟;在事故现场查看情况,并协同抢救需要5分钟,然后跑到206#线m水平矿台)向爆破工区副区长刘毅庆汇报需要5分钟。因此从事故发生至唐晓进行事故汇报的时间间隔为11分钟。

  ①根据调查及查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记录:事故当班爆破作业人员潘尚飞、韦炳充、唐晓、黄俊锋自5时30分至6时02分的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轨迹一直在事故区域。

  ②经现场勘察:在+345m水平T2-1~T2-3采场1#凿岩道有人员受伤流血痕迹(现场留存有沾有大量血迹的矿石、前沿受损的矿帽、一只脱落的矿靴等)。

  ③根据对参与事故救援人员的调查取证,受伤人员潘尚飞是在+345m水平T2-1~T2-3采场1#凿岩道开门处往里15.6m位置被救出。

  据此,认定事故发生地点在+345m水平T2-1~T2-3采场1#凿岩道开门处往里15.6m位置。

  矿区位于丹池成矿带中,丹池成矿带为一北西走向的复杂褶断带,泥盆系构成背斜核部。区域地下开采坑道纵横交错,已形成约83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地下作业采空区,导致地震、地压活动日趋频繁。为确切掌握井下地压、地震活动规律,及时有效地发现震前预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铜坑矿业分公司自2010年起,建有井下岩体声发射监测系统、微震监测系统、大厂矿区地震监测系统、北斗云形变监测系统共4套矿压监测系统。

  铜坑矿业分公司设有地压监测组和专职地压监测人员负责日常地压管理。采取现场检查和地面实时监控相结合进行地压监测预报。通过在线地压系统监测结果、现场地压监测手段(钻孔应力检测、巷道沉降观测、钻孔窥视、地表岩移观测等)及人员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监测结果做综合分析,并发布正式地压监测简报告知下井单位及作业人员,必要时采取紧急撤人措施。

  4月25日05时58分(事故发生前1分钟),矿井微震系统和岩体声发射系统均采集到一次突发的不明扰动信号异常事件,引起井下岩体声发射监测系统与微震监测系统监测波形出现异常,其他时间段监测稳定。根据系统多个传感器的传输数据波形变化分析,该事件定位在铜坑矿业分公司矿界外东南区域。4月25日05时58分微震系统监测事件波形图见图1。

  同时查看分设在井下+345m米水平T2-1南面联道编号为3455#传感器(监测事故地点所在T2-1~T2-3采场地压变动情况)的数据及波形变化,显示在该时间段也发生了不明扰动信号异常事件。该扰动可能会诱发矿区井下采场内出现局部失稳,导致落石等不正常的情况。3455#传感器监测事件波形图见图2。

  ①事故发生时,正在+345m水平T2-1~T2-3采场2#凿岩道作业的爆破员韦炳充突然听到与其间隔仅8m距离的1#凿岩道(其采空区相通)发出一声异响,在查看1#凿岩道情况时发现,巷道里有大量粉尘飞扬,待粉尘散去后发现爆破安全员潘尚飞仰躺在待爆破的二块大块矿石间,头部被飞石击中右额,头上矿帽被砸落且帽檐破损,且在倒地位置靠左帮位置有一块沾有大量血渍的矿石,该石块成方形,长43cm,宽24cm,高32cm。潘尚飞被抢救出来后,由现场救援人员护送升井送大厂医院抢救,经大厂工人医院医生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②根据现场勘察:1#凿岩道里采空区顶板围岩较稳定,岩面光滑平整,无垮塌冒落迹象;爆破安全员潘尚飞倒地位置距采场眉线m,顶帮完好,亦无垮冒现象,可排除顶板垮塌而引起的冒顶事故。

  ③潘尚飞、唐晓当班共领****18Kg,雷管30发用于+345m水平T2-1~T2-3采场1#凿岩道、2#凿岩道出矿大块的爆破处理,但实际本班打眼装药后未启爆。在事故发生后,爆破员唐晓等又将已装填的****、及雷管按公司规定掏出,退库处理,退库****17kg(领取共****18kg,其中****1Kg在掏出时报废损耗,退库可再领用****12Kg,退库报废登记择时销毁****5Kg),雷管30发。因此排除爆破造成人员伤害。

  ④排除粉尘及有毒有害化学气体中毒伤害。在事故发生时产生大量悬浮粉尘的原因:一是1#凿岩道在事故发生前的最后一次启爆回采4排36个炮眼,总孔深284.6米,总装药量为860kg,爆破后产生大量的粉尘,这些粉尘经飞散沉淀后会附着有巷道残留的矿石、巷壁及底板上。在事故发生前,当受到不明地压活动扰动影响,井下采场浮石堆出现局部失稳,大块浮石滚落会使附着的粉尘飞扬,同时地压活动产生的震动也会使粉尘产生飞扬,从而造成大量粉尘飞扬;二是1#凿岩道现场通风效果不佳,造成飞扬粉尘短时间不能排除。飞扬的粉尘主要成分为SiO2,不会对人体产生中毒伤害。

  经调查:事故发生前,事故地点未放炮,现场勘察时,未发现有产生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事故源。因此,排除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伤害。

  ⑤根据现场勘察及调查:1#凿岩道采场眉线m漏口,漏口外一段堆积有采场空场堆积物垮塌滚出的浮石堆,由外往里逐渐增高至漏口下端。漏口以里1.5m采场空场有一宽2.5m,高7.2m倾斜矿石大块,斜面朝眉口方向,斜面底部倾角40°,上部倾角60°,斜面整体光滑,只有底部附着一些浮石,斜面底部基本与浮石堆顶部持平。陪同人员指认漏口外浮石正是从倾斜矿石大块上滚落下来的。

  ⑥2023年4月25日5时58分(事故发生前1分钟),铜坑矿业分公司矿界外东南区域发生了地压活动,对矿井+345m水平产生扰动,该扰动导致1#凿岩道眉线里空场大块斜面浮石出现失稳、滚落的现象。

  ⑦根据2023年4月25日,南丹县大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死者潘尚飞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根据南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潘尚飞尸体检验鉴定书》【(丹)公(刑)鉴(尸)字[2023]7号)】,死者潘尚飞系被一类有一定重量和硬度钝器打击(或撞击)头颅至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根据以上情况,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铜坑矿业分公司爆破安全管理人员违规独自一人接近危险地点(采场区域)进行爆破前安全确认,被采场滚落的大块浮石引起飞石伤人的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4月25日6时43分,铜坑矿业分公司总经理韦方景接到副总经理、爆破工区工区长吴强和生产运营中心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救援,并电话向南丹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莫祖平汇报,莫祖平要求:立即组织并且开展救援,确保安全。

  4月25日7时5分,铜坑矿业分公司总经理韦方景电话向南丹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救援初步情况,局长莫祖平示:要求铜坑矿尽快报文字材料。

  4月25日7时55分,南丹县应急指挥中心邮箱接到铜坑矿业分公司事故信息书面报告,局长莫祖平示:报县两办、市局指挥科。

  4月25日8时5分,南丹县应急指挥中心向南丹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河池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科报告。

  4月25日11时,南丹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莫祖平,党委委员、执法大队大队长黄瑞龙及矿山股工作人员到达铜坑矿业分公司,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唐晓立即跑到+355m水平矿台打电话向爆破工区值班副区长刘毅庆汇报;与此同时,韦炳充、黄俊锋二人经安全确认后,将潘尚飞抬出至202#线运输道平躺,进行应急施救。唐晓汇报后又返回至事故地点与其他两人对受伤者进行抢救,应急施救包括摘下潘尚飞的口罩,解开衣裤,掏出嘴里的异物。

  6时10分,爆破工区副区长刘毅庆接到唐晓汇报,立即组织爆破工区井下当班人员韦家志、韦柱永、韦卫、覃昌根驾驶爆破工区迪虎6人车一同赶往事发地进行救援。6时15分左右,刘毅庆等人到了事故现场,和先前抢救人员继续对受伤人员进行施救,但此时受伤人员已无了意识。刘毅庆组织众人将潘尚飞抬上迪虎6人车,安排韦家志、韦柱永陪护,由司机覃昌根开车将伤者送往地面。随后刘毅庆对人员进行调配,由韦炳充、唐晓现场看守爆破器材,拉好警戒线,保护现场;刘毅庆、韦卫、黄俊锋3人赶往405m水平值班硐室向相关领导汇报。

  6时20分,刘毅庆、韦卫、黄俊锋通过355m水平矿台电线m水平爆破值班硐室值班的值班长肖享杰。

  6时40分,刘毅庆等人到达405m水平值班硐室,向井下值班领导李波和公司主管爆破工区的领导吴强汇报了事故相关情况,李波要求刘毅庆及井下值班调度员立即将情况向生产运营中心总台汇报。

  6时43分,生产运营中心总台接刘毅庆汇报后,立即将情况向生产运营中心主任黄甫明、安全管理科科长兰虎,同时汇报铜坑矿业分公司相关领导。铜坑矿业分公司总经理韦方景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救援,并按事故汇报程序将情况向大厂镇人民政府和南丹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汇报,同时向集团公司进行汇报。

  6时42左右伤者潘尚飞已送出斜坡道口,之后直接送往大厂医院救治。7时50分经大厂医院医生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事故发生后,铜坑矿业分公司成立了善后安抚工作小组,协调料理死者后事,安抚疏导家属情绪。本着互谅互让,平等协商原则,公司与家属就工亡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签订了《工伤死亡赔偿协议》,铜坑矿业分公司支付死者潘尚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额外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131万元。死者于2023年4月28日火化,事故善后结束。

  事故发生后,现场粉尘较大,事故区域情况不明,事故现场的韦炳充等3人没有冒险进入,而是等待粉尘散去后才进入事故发生地点施救。施救时,将潘尚飞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再行施救。

  爆破工区副区长刘毅庆组织爆破工区井下当班人员达到事故现场后,潘尚飞已无了意识。刘毅庆组织现场人员将潘尚飞送往地面;安排韦炳充、唐晓现场看守爆破器材,拉好警戒线,保护现场。

  当天7时左右,刘毅庆安排肖享杰将爆破器材退库处理,最终肖享杰和蓝建稳退30发数码雷管和12公斤入库,另有5公斤登记在《铜坑矿待报废爆破器材登记表》择时报废,加上现场报废的1公斤,所有爆破器材全部处理完毕。

  6时20分,刘毅庆、韦卫、黄俊锋从事故现场返回时,通过355m水平矿台电线水平爆破值班硐室值班的值班长肖享杰。

  6时40分,刘毅庆到405m水平值班硐室向井下值班领导李波报告,李波指示刘毅庆将事故情况向地面指挥中心总台汇报。

  6时43分,韦方景电话向南丹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莫祖平报告铜坑矿业分公司井下发生事故。

  6时43分,生产运营中心总台接到刘毅庆电话报告后,立即将情况向生产运营中心主任黄甫明、安全管理科科长兰虎汇报,同时汇报铜坑矿业分公司相关领导。

  6时43分,铜坑矿业分公司总经理韦方景接到吴强和生产运营中心电话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参与救援。

  7时2分,铜坑矿业分公司总经理韦方景、安全总监黄道钦、分管爆破工区副总经理吴强到达集控指挥室指挥救援。下达现场警戒保护、暂停井下生产作业和疏散井下作业人员指令。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迅速开展了施救,施救过程中措施得当,最大限度降低了发生二次事故的风险。迅速组织警戒和爆破器材退库处理,防止事故态势扩大。信息传递渠道通畅,井下值班人员和地面有关领导人员在接到信息和调度指令后,都在铜坑矿业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响应时限要求期限内参与到救援中。铜坑矿业分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现场处置有序,信息上报通畅,与外部救援单位对接得当,总体上应急响应迅速,未出现事故失控、扩大现象。

  ①1#凿岩道眉线右侧漏口(孔硐)往里采场空场内1.5 m处有一宽2.5m,高达7.2m的矿石大块,该石块为倾斜状,斜面朝向眉口,倾面底部倾角40°,上部倾角60°。在事故发生前采场大块斜面上附有大量的浮石,呈暂时稳定状态。在外力触发作用下,这些附着的浮石可能失稳从漏口滑、滚出来,有弹射、飞溅伤人的危险。

  ②根据矿井微震系统和岩体声发射系统在4月25日05时58分都采集到一次异常事件,地层中存在地压活动现象。这种地压活动打破了眉线漏口里采场空场大块斜面附着浮石的亚稳定状态,致使浮石从大块斜面滑落、从漏口滚落而出,其中一块飞石砸中爆破安全员潘尚飞头部以致事故的发生。

  矿井落实爆破安全管理制度不严,爆破安全员潘尚飞在接近危险地点(采场区域)进行爆破安全确认过程中,安全警惕性不高,没有预防空区滚石风险防范意识,发生滚石飞溅时躲闪不及被飞石砸中头部。

  综上所述,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爆破安全管理人员违规独自一人接近危险地点(采场区域)进行爆破前安全确认,被采场大块浮石滚落引起的飞石击中头部而导致物体打击致死。

  放炮前进行最后爆破安全确认时,只有安全员一人在现场进行确认,没有按铜坑矿业分公司《关于印发爆破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版)》第 4.3.1.3 则要求:“爆破作业时,必须有爆破技术员、爆破员、安全员在现场”,存在现场作业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危险地点和危险作业管理不到位。

  2.回采爆破参数有待改进。据调查,每次回采爆破后大块率较高,二次爆破需求多,增加了在该区域作业的事故风险。

  3.从业人员自保互保意识不足。从业人员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高,思想麻痹大意,自保互保意识不足。

  经调查认定,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铜坑矿业分公司“4·25”物体打击事故是铜坑矿业分公司落实爆破安全管理制度不严,爆破安全管理人员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高,自保互保意识不足,违规独自一人接近危险地点(采场区域)进行爆破前安全确认,被采场大块浮石滚落引起飞石伤人,飞石击中当事者头部而导致物体打击致死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铜坑矿业分公司实施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彻底,没有针对采场采空区存在坊堆不稳、空区滚石安全风险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或处理方案;对回采爆破参数的优化不足,致使二次爆破频次增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与从业人员岗位紧密关联的风险辨识、风险交底、自保互保知识培训不足,从业人员职工自保互保意识不足。

  潘尚飞,男,事故当班爆破安全员。潘尚飞对接近危险地点(采场区域)进行爆破安全确认过程中有几率存在的风险安全警惕性不高,没有预防空区滚石风险的防范意识;没做好作业场地的平整、清理,确保作业现场紧急避险撤退线路通畅[①],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铜坑矿业分公司实施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彻底,没有针对采场采空区存在坊堆不稳、空区滚石安全风险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或处理方案;对回采爆破参数的优化不足,致使二次爆破频次增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与从业人员岗位紧密关联的风险辨识、风险交底、自保互保知识培训不足,从业人员职工自保互保意识不足[②]。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铜坑矿业分公司处三十万元的罚款。

  (一)铜坑矿业分公司要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真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各作业地点醒目处设置安全风险管控牌板及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示风险源、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应急处置、个体防护、应急救援等内容。

  (二)铜坑矿业分公司要对井下各类型风险开展深层次的辨识,将辨识结果以及管控、处置措施进行公示,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升员工的安全技能水平及安全风险辨识、自保互保能力。本单位开展风险辨识以及培训的专业方面技术力量不足的,应当委托技术力量雄厚、经验比较丰富的机构、团队实施。

  (三)铜坑矿业分公司要逐步完善监督考核机制,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到实处,督促矿山井下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落实自身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四)铜坑矿业分公司要加强爆破安全管理,合理进行爆破参数设计,控制爆破效果,降低爆破后矿石大块率。

  铜坑矿业分公司要充分的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井下矿地压活动进行监控监测,定期对监测数据来进行统计分析,将分析结果用于指导矿山生产安全管理。

  (六)铜坑矿业分公司要加强井下作业信息的通报汇总处理,带班领导要对当班井下生产动态全面把握,加强对危险作业区域的检查巡视,及时有效地发现并纠正违反规章制度行为。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 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解决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第第一、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对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 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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